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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设备的规范

2021-08-20 17:43:32

油漆来料控制

所有油漆来料必须是经过评审的合格供方或客户指定的供方;  

所有油漆来料必须是包装完好、未经开封的,应标有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批号、重量、有效期等信息,且应随货提供质量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选用的稀释剂、底漆、中间漆、面漆等应是配套的同组涂层材料组的;  

仓库应建立出入库统计系统,采用分区和标识等方法对不同组别、有效期等进行区别和记录;  

仓库应建有安全储存规定,对油漆存放敏感的温度、烟火、静电等加以规定,保持通风、防止日晒和雨淋。


表面处理  

表面处理的目的是通过喷砂、抛丸或手工打磨等方法去除待油漆表面的灰尘、油污、锈迹、氧化皮、水溶性盐、焊接残留物、飞边毛刺等,以达到油漆要求的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  采用喷砂方法处理时选用的钢砂的粒度不应超过 25 目(推荐使用 30 目),抛丸采用的钢丸粒度不超过 16 目(推荐使用 20 目),清洁度达到 ISO8501-1(GB/T 8923)规定的 Sa2.5 的要求,粗糙度满足 ISO8503-2 G“精细级”水平,表面粗糙度 40-80um(较大不超过100um)。喷砂密度不能低于 85%的被清理表面。  采用借助砂轮、钢丝刷、铲刀等工具的手工打磨方法获得的表面清洁度满足 ISO8501-1(GB/T 8923)规定的 St3 的要求。手工方法只能用于局部表面处理和预处理。

通过预处理和二次处理达到要求的表面质量。预处理一般在粗加工前或后进行,应去除氧化皮、毛刺、棱角、焊接残留物,对于预抛砂后出现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砂孔、焊接气孔等应进行处理,并使用稀释剂去除表面油污和使用不含污染杂质的水清洗表面的结晶盐,并使用防锈液进行防锈;二次处理应在成品组装完成后进行,注意保护法兰密封面和其他裸露配合导向部位如阀杆等,防止砂或灰尘进入阀腔。

使用对照块检查粗糙度和清洁度时,使用自然光或混合光源,自然光线不能低于 300lux,混合光线不能低于 500lux。  表面处理后用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吹去所有可见浮尘。  喷砂或抛丸处理特别是二次表面处理时,周围环境相对湿度不能大于 85%,存放处理后的工件的环境的相对湿度也不能大于 85%,并且金属表面不能出现结露现象。涂层必须在表面处理完后 4 小时内完成,当环境相对湿度小于 40%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 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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